在一起德国美因河畔法兰克福高等法院OLG Frankfurt am Main的案例中(日期2026年02月11日,档案号:9 U 107/24),对于德国法兰克福一家酒店的预定询问的相关法律争议作出了判决。
2024年末,一家公司(被告)的员工向一家酒店(原告)发送了一封主题为"客房咨询"的电子邮件。邮件正文写道:"我们很乐意在贵酒店预订以下房间……",并附上了一份两个特定时段总计30间客房的清单。关键在于,邮件中未提及价格,该公司也未有该酒店的事先价目表或框架协议。
酒店随即发送了一份"预订确认"。当客人未如期入住时,酒店要求收取10,035.00欧元(房费的90%)的取消费。该公司拒绝支付,于时酒店将公司告上了法院。在一审程序中,法兰克福中等法院最初支持酒店的诉求。
高等法院明确了具有约束力的要约与要约邀请之间的区别。要约的要件: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45条,一项要约必须足够明确,使对方能以简单的"同意"表示接受。法院认定:未提及价格的询价不能构成要约。从一个客观接收者的视角来看,此类邮件仅是请求酒店核查其容纳能力并提供报价。
缺乏必要之点:合同需就必要之点达成一致。对于酒店住宿合同,这些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服务内容、明确价格。由于价格既不为公司所知,也未包含在其"预订"请求中,高等法院裁定,交易中最关键的部分——价格——是缺失的。因此,酒店的"确认"实际上构成了首个法律上的要约,而公司从未接受。
受法律约束的意思表示:法院强调,如果一方在不知晓财务后果的情况下请求服务,则不存"受法律约束的意思表示"。保护消费者/商业逻辑:让企业受一个未知价格的约束是不合理的。法院将"预订请求"解释为请求在价格达成一致前暂时保留房间。
酒店辩称,公司在收到两份预订确认后保持沉默即构成承诺。高等法院基于《德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驳回了此观点:沉默原则:在民法中,沉默通常不表示意思表示。商事确认函例外:虽然商事主体有时必须对"确认函"提出异议,但本案不适用此规则,因为双方事先并无口头谈判可供此函件确认。该"确认"是在一份不具约束力的询价之后发出的,本身构成了新要约。
酒店依据"缔约过失责任"主张损害赔偿,声称该公司恶意中断了谈判。高等法院指出,酒店基于一份单纯的询价而锁定房间,却未事先获得已签署的合同或信用卡担保,应自行承担此经营风险。
由该判决引申出以先思考:
对酒店而言:
在合同的所有要素明确之前,避免使用"确认"措辞:将用语改为"我方报价"。
要求再确认:明确写明:"请于24小时内确认接受此报价,以最终完成预订。"
使用框架协议:对于企业客户,应确保已有签署的价目表存档,以便将询价视为依据合同的请求进行处理。
对公司/旅客而言:
明确邮件主题:继续使用"无约束力询价"以避免混淆。
为避免诉讼,在确认没有预定需求时立即发送一句"我们不接受此报价"虽然不一定是法律强制要求,但更为稳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