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家庭团聚签证转工作签证

德国联邦行政法院的判决(档案号Az.: BVerwG 1 C 22.17,判决日期2018年8月21日)涉及的案件是和转换签证类型相关的。联邦行政法院的判决属于行政法方面最高法院的决定,基本没有进一步上诉的可能性。

 

大致案情如下:原告是来自于利比亚的公民,出生于1977年。2004年来到德国上大学,2007年与德国公民结婚,之后取得了家庭团聚签证,该签证的有效期至2013年8月8日。在2013年7月离婚后,原告向当地外国人管理局提出了转换签证的申请,要求由家庭团聚签证转换成工作签证。尽管已经结婚6年,但是原告并没有满足家庭团聚三年的要求,因此原告没有获得长期居留。离婚后,原告的家庭团聚签证就失效了。原告提供了一份与利比亚使馆签订的工作合同,作为在德国本地的使馆工作人员,工作内容主要是出局使馆相关的文件和证件,办理公证认证等等。普通的工作签证需要获得劳动局Bundesagentur für Arbeit的许可,劳动局拒绝给予许可,于是外国人管理局拒绝转换成工作签证并要求原告限期离境。于是原告在法院起诉。在柏林行政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原告败诉。上诉到柏林高级行政法院,依然败诉。德国联邦行政法院依然没有支持原告的请求。根据德国《就业条例》第9条 § 9 BeschV的规定,如果在申请之前有其他的工作签证,那么申请新的工作不需要经过劳动局Bundesagentur für Arbeit审批。法院认为,这一条在这里不适用,因为原告在申请之前是家庭团聚签证而不是工作签证。另外原告不属于专家,负责人或者领导的职位 leitende Angestellte, Führungskräf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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