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撤销买房贷款合同

根据2020年3月26日欧盟法院Der Gerichtshof der Europäischen Union (EuGH)的判决,档案号Az.: C-66/19,德国一家储蓄银行Sparkasse提供的贷款合同中未向消费者明确提示撤销合同的权利,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因此该合同14天的撤销期并没有失效。本案的原告是一位买房贷款的消费者,位于萨尔州Saarlouis地区的储蓄银行作为被告为这位消费者提供了银行贷款。法律依据是德国《民法典》第492条以及欧盟指导方针Richtlinie 2008/48/EG。本案已经到了德国最高级别法院德国联邦法院Bundesgerichtshof(BGH)。为了确保在解释德国《民法典》第492条与欧盟的指导方针保持一致,不违背该方针,德国联邦法院Bundesgerichtshof(BGH)按照先决裁决程序Vorlageverfahren,请求欧盟法院Der Gerichtshof der Europäischen Union (EuGH)从欧盟法为法律依据做出解释性判决。在储蓄银行Sparkasse提供的贷款合同文本中,只援引了德国《民法典》第492条;德国《民法典》第492条本身援引了其他条款。这种多层次援引法律条款称为“链式援引”或“阶梯式援引”(Kaskadenverweisung)。贷款合同文本中只援引德国《民法典》第492条的情况下,消费者不能全面的了解自己有哪些撤销合同的权利。

 

尚精忠律师,德国执业律师Rechtsanwa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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