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长期居留是否失效

德国联邦行政法院的判决(日期2017年3月23日,档案号1 C 14.16)对于德国《外国人居留法》中长期居留何何时失效,作出了详细的说明。

 

本案中原告是土耳其公民,于1970年来到德国,1993年取得了德国的长期居留Niederlassungserlaubnis。原告有多次犯罪记录,比如无照驾驶、诈骗、偷税漏税等。2008年原告被判处一年的有期徒刑,并且没有缓刑,并且同时被通缉。他于2008年与妻子分开,2008年至2014年长期居住在奥地利。2009年3月,原告的妻子向奥格斯堡外管局举报,说他已经7个月不在德国了,他们从2008年8月30日起分居。根据奥地利萨尔茨堡户籍登记信息,他从2008年9月10日至2014年6月11日在该市户籍登记。2006年到2008年原告经营着一家清洁公司,由于遭遇工伤,原告被迫停止经营。2014年原告在塞尔维亚被逮捕,之后被引渡到德国服刑至2015年3月12日。奥格斯堡外管局要求原告刑满释放后立即离开德国,回到土耳其。原告通过起诉的方式来确认他的居留权是有效的。

 

奥格斯堡行政法院驳回了该诉讼请求。根据德国《外国人居留法》第51条,如果一个外国人在德国居住满15年,并且基本生活费有保障gesicherter Lebensunterhalt,那么长期居留Niederlassungserlaubnis不会因为彻底离开德国而失效。双方争论的焦点是,基本生活费有保障是指离开德国的时候,还是重新回到德国的时候?原告2008年离开德国的时候正是最艰难的时候,没有稳定的工作,清洁公司没有很高的收入,当时的收入不满足条件。法院认为应该以离开德国时的收入状况为准。2014年重新来到德国的时候,收入满足条件。原告认为应该以重新回到德国时的收入状况为准。

 

尚精忠律师,德国执业律师Rechtsanwa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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