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孕妇及产妇保护法》(MuSchG)

2017523日,德国联邦议会正式通过了新的《孕妇及产妇保护法》,法律条文参见:https://www.gesetze-im-internet.de/muschg/index.html。新的法律从201811日起正式生效。这次的法律改革主要是为了落实欧盟的指令,其编号为92/85/EWG,日期为19921019日。

 

本次法律改革基本内容是对保护期限(Schutzfrist)的定义作了进一步的说明。根据之前的《孕妇及产妇保护法》第6条第1 (§6 MuSchG),妇女在生产后8周之内不需要上班,如果是早产或者双胞胎以及多胞胎,妇女在生产后12周之内不需要上班。按照新的《孕妇及产妇保护法》第6条第1款,在早产或者双胞胎以及多胞胎之外加上了新生儿有残疾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妇女受保护的时间也可以延长到产后12周。在这里顺便对上面提到的保护期限(Schutzfrist)加以说明,保护期限(Schutzfrist)和通常说到的育儿假(Elternzeit)是不同的概念。

 

《孕妇及产妇保护法》第6条的标题是“产后禁止工作”,从标题可以看出来保护期限(Schutzfrist)内是绝对禁止妇女工作的,因此这个时间相对短暂。在保护期限内,雇主需要全额继续发放工资。关于育儿假(Elternzeit)的规定参见《德国育儿金以及育儿假法》(Bundeselterngeld- und Elternzeitgesetz,简称BEEG)。育儿假(Elternzeit)期间发放的育儿金为孩子出生前的工资的67%,最高1800欧元。如果丈夫和妻子其中一方至少申请2个月的育儿假,并且双方都申请,那么育儿金发放的期限最多为14个月。如果丈夫和妻子只有一方申请育儿假(Elternzeit),那么发放的期限最多为为12个月。育儿假(Elternzeit)是一个相对灵活的期限,不像保护期限(Schutzfrist)那么严格,因此雇员需要向雇主申请育儿假(Elternzeit),尽可能协调好家庭和工作的关系。

 

本次法律改革还有一点是对禁止裁员的情况进行进一步的规定,按照之前的《孕妇及产妇保护法》第9条第1 (§ 9 MuSchG),在孩子出生后4个月之内不允许解雇妇女。按照新的《孕妇及产妇保护法》第9条第1款,除了孩子正常出生的情况,还加上了流产的情况,如果妇女流产,那么从怀孕12周起算,4个月之内不允许解雇妇女。在这里把怀孕12周作为一个界限主要是参考了刑法上对堕胎的规定,确保各个法律之间不会自相矛盾。根据《德国刑法典》第218条,当妇女怀孕12周以上进行堕胎的话,那么便是违反德国刑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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