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对于未入境或居留于德国的外国人的驱逐

德国联邦行政法院Bundesverwaltungsgericht的案例中(日期2023年02月25日,档案号:1 C 6.22)裁定,关于驱逐的法定条款不适用于一名需签证且从未入境或居留于德国的第三国国民。联邦行政法院法院强调,驱逐是一种旨在终止现有居留或阻止再次入境的工具,不能适用于完全处于德国行政管辖范围之外的个人。

 

本案涉及一名生活在斯里兰卡且无德国旅行史的伊拉克国民。原告为与其在德国的德国配偶团聚,于2018年申请了家庭团聚签证。背景调查期间,德国当局发现一份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缉令"。他被指控在伊拉克参与恐怖活动——具体是制造简易爆炸装置。签证程序尚在进行时,慕尼黑市签发了一份正式的驱逐令和一份为期13年的入境和居留禁令。该市辩称,其"入境意图"足以触发驱逐法,以防范德国领土上潜在的安全威胁。

 

"境内联系"要求:法院着重对《居留法》第53条第1款进行了文义和体系解释。法院指出,该法律规定需权衡外国人离境的利益与其在德继续居留的利益。此种措辞预设了该人当前身处德国境内。驱逐旨在终止一项居留。若无居留可终止,则该行政行为缺乏其根本目的。签证法优先原则:法院裁定,德国法律体系为身处境外的人提供了一套特定的、自成一体的制度:签证法。如果一名身处境外的人构成威胁,当局有法定义务拒发签证。联邦行政法院认为,立法者有意识地选择了拒发签证作为应对"外部"威胁的主要手段。在这些情况下使用驱逐手段是"体系相悖"的。根据《居留法》第11条,入境和居留禁令通常是驱逐的强制性法律后果。法院认为,如果作为基础的驱逐在法律上不成立(因无先前居留),则入境禁令便失去了依据。当局不能仅将一项"空洞"的驱逐作为触发长期入境禁令的工具。

 

此项裁决对德国安全机构(如联邦宪法保卫局)处理国际恐怖嫌疑人具有重大影响:当局不能再"先发制人"地驱逐境外嫌疑人以制造永久禁令。德国使领馆现在必须承担安全评估的全部责任。签证拒签必须有充分理由,但其效力不同于正式驱逐记录在外国人中央登记系统中所具有的自动、长期效果。联邦行政法院明确提及,如果德国联邦议会希望允许"境外驱逐",则必须制定一部新的专门法律。

 

该判决是行政法中属地原则的一个里程碑。它确保了国家驱逐和禁止个人的巨大权力,被严格限制在那些实际已进入其领土管辖范围的人。通过保护"入境控制"和"终止居留"之间的法律区分,法院维护了德国《居留法》的结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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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A Jingzhong Sh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