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8日的判决中,德国北威州明斯特市财政法院FG Münster(档案号Az.: 6K 1330/20 AO)对于税务局发出具有法律约束性意见书的收费做出了判决。
原告一共由八名股东组成,其中一部分股东直接参股控股公司A Holding,另外一部分股东通过控股公司 N-GmbH & Co. KG 间接参股控股公司A Holding。为了阻止公司股份向外部第三方转让,原告们计划在资产负债表中不显示隐性储备stille Reserven的情况下成立一家新的有限责任公司(GmbH),在该公司中将原告们在控股公司的股份集中并附加转让限制。为此,原告们打算首先将他们在控股公司的股份投入一个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及两合公司(GmbH & Co. KG)。随后,这个GmbH & Co. KG将通过法律形式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GmbH)。在2019年4⽉12⽇的申请信中,原告请求被告税务局对于上述有关计划的多阶段重组过程的六个法律问题给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意见书。经过被告税务局与八名原告的书信往来和电话沟通,被告税务局在 2018 年 12 ⽉ 3 ⽇的⼀封信中宣布,拟对每位申请⼈单独提供的意见书收取⼀定的费⽤。那么八名股东总提出了共⼋次申请,因此被告税务局要求收取8倍的费用。
八名原告于 2019 年 6 ⽉ 26 ⽇提出异议,但是没有成功。随后原告在2020年5⽉6⽇向明斯特市财政法院FG Münster提起的联合诉讼。。法院人为被告税务局正式发布了⼋项具有法律约束⼒的意见书,然⽽,这些通知的内容是相同的。被告税务局所强调的原告的不同持股情况并未在约束性信息通知中得到体现。相反,尽管原告的情况不同,但申请都是以相同的措辞决定的,因此每个原告的内容都是相同的。在相同的意见书的范围内,被告对每位申请⼈均具有同等的约束⼒。因此税务局针对所有八名原告只应当收取一份费用,而不是八份费用。
尚精忠律师,德国执业律师Rechtsanwal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