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网上订购按钮需明确注明支付义务

2022年4月7日,欧盟法院审理了关于消费者通过互联网订酒店的案件(档案编号:C‑249/21),该案件涉及欧盟指令编号为2011/83/EU。

 

案情是这样的:
Fuhrmann-2是一家根据德国法律成立的公司,是位于K市,市Hotel Goldener Anker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该酒店的客房可以通过网站www.booking.com进行在线预订。

 

2018年7月19日,B作为消费者访问该网站,搜索2019年5月28日至2019年6月2日期间位于K市的酒店房间。显示的搜索结果中包括Hotel Goldener Anker酒店的房间。B点击该酒店的相应图像,就会显示该酒店的可用房间以及更多信息,包括该酒店在所选期间的设施和价格。B决定在那里预订四间双人间,然后单击“我预订(Ich reserviere)”按钮。然后,他输入了自己的个人信息和同行旅客的姓名,并点击了带有“完成预订(Buchung abschließen)”字样的按钮。

 

B于2019年5月28日没有出现在Hotel Goldener Anker酒店。在2019年5月29日的信函中,Fuhrmann-2 根据其一般条款向B收取2240 欧元的取消费用,并规定他在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这笔款项。B没有支付所要求的金额。


Fuhrmann-2向Bottrop地方法院AG Bottrop提起诉讼,以追回这笔款项。Fuhrmann-2指出B通过网站www.booking.com和Hotel Goldener Anker酒店签订了几间房间的住宿合同,期限为2019年5月28日至2019年6月2日。特别是网站运营商在预订按钮上标注的“完成预订(Buchung abschließen)”字样,已履行了德国《民法典》(BGB)第312j条第3款规定的义务。企业家必须确保订单按钮清晰可辨,必须标有“有义务付款的订单”字样或相应的清晰措辞。在这种情况下,B有义务向Fuhrmann-2支付2240欧元的取消费用。

 

受理法院指出另一家德国法院已裁定,必须考虑订购过程的总体情况,特别是其预定的总体设计,以确定网站运营商www.booking.com提供的信息是否有效使用了一个清晰的表述来确认“须付款的订单”。

 

受理法院倾向于认为必须从按钮本身的文字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消费者在按钮被激活时意识到承担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付款义务。在这种方法的背景下,受理法院认为根据“预订”一词的通俗说法,“完成预订”并不一定是必要的与支付费用的义务相关,经常被用作“免费提前订单或预订”的同义词。因此,在本案中,受理法院认为德国《民法典》(BGB)第312j条第3款第2句规定的义务尚未履行。

 

在此背景下Bottrop地方法院AG Bottrop决定中止诉讼,并将该案件提交给欧盟法院进行预先裁决。欧盟法院认为Bottrop地方法院AG Bottrop应当审查在原审案件中,德语中的“完成预订(Buchung abschließen)”这一表述是否可以被视为与欧盟指令编号为2011/83/EU第8条第2款第2项中的“zahlungspflichtig bestellen”(“付费下单”)相对应,在这里只考虑网站预定按钮上使用的词语,且不考虑预订的全过程。


因此,Bottrop地方法院AG Bottrop需要审查“Buchung”一词在德语中是否在一般用法中以及在通常知情、适度注意且理性的普通消费者的观念中必然且系统地与产生付款义务相关联。如果不相关联的话,那么不能视为消费者需要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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