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2年5月4日的判决中,德国联邦劳动法院BAG(档案号Az.: 5 AZR 359/21)对于员工向雇主索要加班费的举证义务进行了详细说明。
双⽅就加班费问题存在争议。 2014年10⽉1⽇⾄2019年6⽉30⽇,原告受雇于经营零售业务的被告,担任⻝品订单送货司机。被告的⼯作时间是在L市的M超市(北)中使⽤计时器来记录工作时间。员⼯们⽤它来记录⼯作时间的开始和结束,⽽在M超市场⼯作的⼈也使⽤计时器记录他们的休息时间。而像原告这样的司机没有机会记录休息时间。
2016年1⽉4⽇⾄10⽉12⽇期间,原告⾸先驾⻋前往L市M超市(南)并取回了其所驾驶的⻋辆。带着这个,他去了M超市(北)并激活了时间记录并开始了他的行程。对原告工作时间记录显⽰,争议期间从2016年1⽉4⽇⾄2018年7⽉16⽇,有
348⼩时的加班时间显示在工作时间账户。对此雇主在2019年6⽉,向原告结算并补偿78.25小时的加班费。
原告首先提起诉讼,要求雇主提交有关其加班情况的时间记录。劳动法庭维持了2016年1⽉⾄2018年10⽉期间的诉讼;该部分判决具有法律约束⼒。被告向原告提供了时间记录提交后,他修改了申诉,⼤意是要求赔偿2016年1⽉4⽇⾄2018年7⽉16⽇期间348小时的加班费。加班小时数由计时器上显示的余额得出。原告主张,他在记录的整个时间⾥都在⼯作,没有任何休息。否则的话,他将法处理交货订单。原告最近提出入下的诉讼请求:
要求法院判处雇主额外向原告支付5222.67欧元以及利息作为加班费。
雇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计时器记录的并不是要需要支付⼯资的⼯作时间,而是记录原告来到工作岗位和离开的时间。雇主已经给了原告指示,告诉原告工作之间有休息的时间,因此原告也照做了。此外,原告还额外定期吸烟,这是额外的休息时间。
一审法院艾姆登劳动法院ArbG Emden几乎完全批准了原告的请求。针对雇主的上诉,下萨克森州劳动法院LAG Niedersachsen部分改变了⼀审判决,关于加班费,仅判处雇主支付税前1165.14欧元以及利息的赔偿,相当于78.25小时的加班,其余诉讼请求被驳回。原告不服继续向最高法院上诉,他将继续提出加班费索赔。
德国联邦劳动法院BAG作出最终判决,原告的上诉请求被驳回。下萨克森州劳动法院LAG Niedersachsen正确的部分修改了⼀审判决,驳回了支付348⼩时加班⼯资的诉求。
原告没有充分证明加班费是雇主要求的,下萨克森州劳动法院LAG Niedersachsen做出了正确的判断,没有任何法律错误。
为了明确证明雇主加班的要求,员⼯必须告诉法院谁,什么时候,通过什么方式对员工提出加班要求?原告并没有证明雇主方面谁提出了加班的明确命令。
如果雇主隐含地要求加班,给员工分配过多的⼯作,超出员工的能力范围,迫使员工只能通过加班来完成任务。这种情况下,员⼯必须证明某些分配的⼯作五法在正常⼯作时间内完成,或者员工被分配了过量的⼯作,只能通过加班来完成。雇员在公司或公司以外的地点工作并不能推定为完成该工作必须要加班。
毫⽆疑问,原告只能记录进入工作岗位和离开的时间,计时器不会因休息时间从而中断时间记录。雇佣合同的双⽅都知道这⼀点,并且在使⽤时间记录的整个期间都知道这⼀点。雇主未将休息时间考虑在内并不构成对加班的批准,因为仅仅记录到达和离开时间并不能证明雇主批准任何加班。因此,原告应该解释谁表明了雇主同意加班的时间和⽅式。这就是本案件中所缺少的。雇主在雇佣关系结束时向原告支付了总计78.25⼩时的加班补偿,这也无法作为证明。因此,雇主不承认计时器所记录的所有时间都是⼯作时间。
原告没有证明为了完成他的⼯作,必须加班。原告只是笼统地说,只有不休息才能完成交货订单。被雇主分配某些任务的司机可以通过说明他在哪⼀天开始哪⼀次行程以及何时何地来履⾏举证责任。由于原告不仅仅被分配每天⼀次往返于南北两个超市,⽽且还被分配四到⼋次行程,因此他不能仅限于简单地指出⼯作开始和结束的时间。相反,原告必须证明车辆是什么时候重新装载,什么时候卸货的,以及他为什么抽不出休息的时间?
©尚精忠律师,德国执业律师Rechtsanwal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