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德国联邦劳动法院BAG的案例中(日期2021年11月10日,档案号:5 AZR 334/21),对于外卖公司的义务作出了详细的说明。
案情如下:
被告是外卖平台,顾客通过互联网在各家餐厅订购。自2016年起,原告骑自行车送餐和饮料,原告通过安装在其联网手机上的软件应用Scoober(“Scoober App”)接收到部署计划及餐厅和顾客的地址。自雇佣关系开始以来,原告在工作中一直使用自己的自行车和自己的手机。被告向其雇佣员工每小时工作0.25欧元的自行车维修抵免。该信用凭据只能在被告指定的公司兑换。它不会为使用手机单独支付费用。在2019年9月3日提交给劳动法院的诉状中原告要求被告提供一部上网手机(智能手机)和一辆可上路的自行车,以履行其作为自行车供应商的活动。原告要求法院判定外卖平台的格式条款无效,根据格式条款,骑手必须在工作时使用自己的自行车和智能手机。2021年5月,也就是上诉案最后一次口头听证结束后,被告向原告提供了一部支持互联网的手机,但是只是因为原告作为法兰克福工作委员会主席。
在一审诉讼中劳动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在原告的二审上诉中,高等劳动法院批准了他最近的申请。在联邦劳动法院的再审程序中,被告请求驳回诉讼,而原告则请求驳回再审上诉。
法院判决的依据如下:
德国劳动法明文规定
根据德国法律,劳动关系的一项“典型特征”在于雇主提供基础设施和整体框架,其中包括生产资料。在本案中,提供适当基本工作设备的权利源自德国《民法典》第611a条第1款。如果没有智能手机和自行车,合同约定的劳动内容无法进行。德国《民法典》第611a条明文规定,员工仅负有工作绩效义务,且雇主提供工作所用的基础设备。通过雇佣合同,员工承担执行受他人指示和确定的工作,并按照合同完成分配给他的工作。雇主管理企业并组织运营流程,承担责任并收取经营收入,员工只是获得工资。
对格式条款的司法审查
由于劳动合同是由雇主提供的格式合同,因此需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07条接受公平性审查。作为一般条款和条件的使用者,被告应当免除骑手购置手机和自行车的采购和运营成本。根据格式条款,外卖平台也不承担这些工作设备的磨损、折旧、损失和损坏风险。相比之下,原告作为雇员可以要求被告作为雇主提供其完成工作所需的工作设备。否则,他将不得不承担雇主的风险。由于作为自行车供应商的工作必须全年进行,无论天气如何,员工还必须在雨天和潮湿条件下使用自行车和手机,从而暴露在本可避免的天气中。此外,他可能有权自行决定,例如出于数据保护原因,在他的私人手机上安装和运行哪些软件应用(apps)。
法院对每小时0.25欧元的维修补贴尤为不合理,认为其不足的原因如下。自行车的损耗取决于行驶里程和天气状况,而不仅仅是工作时长。将补贴限定在特定商店使用,限制了员工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维修自行车。忽视智能手机成本:“维修津贴”未涵盖数据套餐费用,以及持续使用GPS导致的电池/硬件快速损耗成本。
最终法院支持了骑手的诉讼请求,判定原告胜诉。
“自带设备”标准模式的终结
此项司法案例实质上终结了配送初创企业无需投资实体资产即可无限扩张的时代。如果公司希望避免提供设备,则必须现在提供“全额补偿性”津贴。
补偿计算
尽管法院未就“公平”津贴规定具体欧元金额,总补偿额至少应当包含:折旧 + 维护 + 数据成本 + 风险溢价等费用。如果津贴过低,相关条款仍属无效,雇主必须提供公司自行车和手机。
结论
联邦劳动法院向平台经济发出了明确信号:数字创新不能成为规避既定劳动保护法的理由。雇主必须投资自有的基础设施,或向员工支付足以反映使用私人资产真实成本的溢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