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0年6月25日德国慕尼黑高等法院OLG München的判决,档案号Az. 29 U 2333/19,德国网红在社交媒体发照片不被视为广告,因此不需要按照广告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标注说明。
本案的原告是Verband Sozialer Wettbewerb(社会竞争联合会),是德国一家致力于公平竞争的机构。本案的被告是德国足球明星胡梅尔斯的妻子凯蒂·胡梅尔斯(Cathy Hummels)。她作为网红在德国被称为Influencerin,也就是在网上有影响力和号召力的人物。起诉的原因是凯蒂·胡梅尔斯(Cathy Hummels)在社交网络Instagram上发布了多张照片,照片中可以明显的看到某个品牌的时装和产品。点击照片的标签Tag上会特别写明相关的品牌。法院认为,网红发布的照片不被视为广告,如同时装杂志上的模特照片一样,时装杂志上的照片也会特意突出相关的时装品牌。因此这样的照片不需要特别标注为广告。德国慕尼黑高等法院OLG München是本案的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也就是慕尼黑中级法院LG München I的判决。
尚精忠律师,德国执业律师Rechtsanwal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