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联邦法院的判决,BGH 3 StR 84/16 - Beschluss 20.09.2016 (LG Lüneburg)对远程视频的具体操作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首先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第247a条,只有在证人需要受到特殊保护的情况下,也就是证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者当庭作证可能会受到外界干扰的情况下才允许使用audiovisuelle Vernehmung(远程视频作证)。尽管目前科技的发展日新月异,但是在德国司法实践中对于高科技的运用是非常保守的。在本案中由于宗教信仰不合,被告刺死了自己的妻子和另一位女士。法院决定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在法庭上对证人进行问讯。具体的实施方式应当是法官必须在庭审大厅内,不允许离开庭审大厅,而证人则在另一个房间。法官与证人通过视频进行沟通。这个房间不一定在法院,可以在另一栋楼,甚至可以在德国以外。该审讯模式被称为“英国模式”(Englisches Modell)。
另外一种模式被称为“美因茨模式”(Mainzer Modell),是指在审理过程中法官离开庭审大厅,来到证人所在的单独的房间,当面对证人提出问题,该过程通过视频实时传输到庭审现场。一般认为,“英国模式”(Englisches Modell)是符合德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的,而“美因茨模式”(Mainzer Modell)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