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自动驾驶法案》 Gesetz zum autonomen Fahren

20210727日,由德国联邦参议会提出的《自动驾驶法案》(Gesetz zum autonomen Fahren)正式颁布,该法律从20210728日起正式开始生效。

 

德国在自动驾驶立法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德国创建了世界上第一个允许在公共道路上(在所谓的限定操作区域内局部限制)使用无人驾驶汽车(4级)的法律框架。这为无人驾驶汽车的广泛应用场景开辟了道路,而无需事先对具体的个别用例进行最终规范。基于法律的行政规章于202271日生效,其中规定了具有自动驾驶功能的机动车辆的构造、质量和装备的技术要求,以及相应的审批和注册程序。作为国家官方认证机构,德国联邦机动车管理局(KBA)是德国自动驾驶或自主驾驶功能车辆的唯一认证机构。

 

根据德国联邦交通部(BMV) 的中央研究机构——联邦公路研究所 (BASt)制定的简化分类,可将自动驾驶分为以下三种核心模式:

 

辅助模式:系统在某些任务中为驾驶员提供支持。驾驶员负责驾驶任务。

自动化模式:激活后,控制权完全移交给系统。在《道路交通法》规定的条件下,驾驶员可以进行除驾驶车辆以外的其他活动,但必须在系统发出请求或出现明显异常时恢复控制。

自动驾驶模式:激活后,控制权完全由系统保留。不再需要驾驶员。所有乘员均为乘客。

 

根据SAE标准J3016可以根据驾驶自动化程度,分为以下六大类:

0 (无自动化):驾驶员完全控制车辆。

1 (驾驶辅助):车辆在某些方面为驾驶员提供支持,例如巡航控制或车道偏离预警。

2 (部分自动化):车辆可以执行某些任务,例如加速、制动和转向,但驾驶员必须保持注意力集中。

3 (有条件自动化):车辆可以在特定情况下自主驾驶,但驾驶员必须随时准备接管控制权。

4 (高度自动化):车辆可以自主驾驶,但仅限于特定环境或情况下。

5 (完全自动化):车辆可以在任何情况下自主驾驶,无需人工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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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A Jingzhong Sh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