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6月25日,由德国联邦参议会通过的《发展德国刑事诉讼法的法案》正式颁布,该法律从2021年07月01日起正式开始生效。
以下法律改革/新规尤其值得关注:
1 不通知当事人秘密没收财产或物品
新版《刑事诉讼法》(StPO)第95a条规定,如果事先通知当事人可能会危及调查有效性,那么法院下令扣押或确认扣押不在被告人保管范围内的物品,则可事后通知被告人,也就是先斩后奏。新版《刑事诉讼法》(StPO)第95a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重要前提是,即使在个案中,也需要存在重大犯罪的嫌疑。关于重大犯罪的定义,可以参考《刑事诉讼法典》的其他规定:犯罪行为必须至少达到中等程度,严重扰乱法律的和平与秩序,并能够严重损害公众的法律确定感。一般情况下,犯罪行为都应如此。根据新版《刑事诉讼法典》第95条第1款第2项,附加条件是,如果不延迟通知,调查案件事实或确定被告人的下落将变得更加困难或毫无希望。根据新版《刑事诉讼法》第95a条第2款,该命令只能由法院签发,初始期限为六个月,之后如果符合条件,可以延长三个月。
新版《刑事诉讼法》第95a条第5款规定了后续法律保护,与《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7款关于其他隐蔽侦查措施的规定相对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5a条第6款,当事人有义务就该措施对被告和第三方保持沉默。但这仍取决于被告本人的命令,而非延迟通知被告的强制性后果。违反规定的,第三方将根据新版《刑事诉讼法》第95a条第7款,结合《刑事诉讼法》第95条第2款和第70款,面临监禁和/或罚款。
2 通讯信件的扣留
在邮件扣押方面,除了扣押邮件本身外,现在还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9条第2款要求相关服务提供商提供与邮件相关的信息。
之前的法律规定并未涵盖所有类型的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9条第1款,邮件扣押的前提条件是邮件或电报寄往被告,且由以商业方式提供邮政或电信服务的个人或公司保管。此外,如果根据现有事实可以推断邮件或电报来自被告或寄往被告,且其内容与调查相关,则可以根据第99条第1款第2句进行扣押。扣押必须针对特定的嫌疑人,但不必指名道姓。
3 夜间搜查住宅
根据之前的法律,只有在发生当场追捕、面临紧急危险或为抓捕逃犯的情况下,才能在夜间搜查住宅。但新版《刑事诉讼法》(StPO)第104条第1款第3项规定,如果某些事实令人怀疑在搜查过程中可能会访问可作为证据的电子存储介质,并且不进行夜间搜查,对电子存储介质(尤其是未加密形式的电子存储介质)的评估将毫无意义或难度显著增加,则也允许进行搜查。这种怀疑并非仅仅因为根据刑事经验,某些犯罪行为更常在夜间发生,而是需要确凿的证据。
4自动车牌识别
根据新版《刑事诉讼法》(StPO)第163g条第1款现允许检察机关在公共交通区域内,通过技术手段秘密、自动且在地理和时间上有限的范围内收集机动车牌照、地点、日期、时间和行驶方向。这需要有实际证据证明发生了严重犯罪,并有合理的理由认为该措施可以确定被告的身份或行踪。
第2款涉及将收集到的车牌号码与被告本人使用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车辆车牌进行比对(第1款),或与第三方使用的车辆车牌进行比对,前提是,基于某些事实,可以推定这些车牌号码与被告本人有关联或已建立这种关联,且通过其他方式确定被告的下落将更加困难或更加有希望(第2款)。根据《刑事诉讼法典》(StPO)第163g条第2款第2句,必须立即手动检查匹配情况;如果没有匹配或匹配情况未经确认,则必须立即删除收集到的数据,不得留下任何痕迹(第3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