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同我们2017年德国税法改革中提到的,根据2016年7月18日颁布的德国《征税现代化法》Gesetz zur Modernisierung des Besteuerungsverfahrens,立法者对报税的电子化和数字化进行了逐步的改革,该法规也对报税的形式进行了调整。从2018年起税法改革带来的主要变化是报税期限和拖延报税罚金。
根据税法改革之前的规定,年度报税(比如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报税)需要在报税年度(Veranlagungszeitraum)结束后五个月之内提交。比如2017年的年度报税,需要在2018年5月份之前递交。如果纳税人委托税务师或者律师申报年度报税,那么该期限可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新的税法改革规定虽然2017年已开始生效,但从2018年的年度报税开始才第一次适用。根据新的税法规定,2018年的年度报税,需要在2019年7月份之前递交。如果纳税人委托税务师或者律师申报年度报税,那么该期限延长至2020年2月29日。
此外针对拖延报税罚金(Verspätungszuschlag)的规定也更加严厉了。根据德国《税法总则》第152条§ 152 AO及新的税法规定,如果纳税人没有按时进行年度税务申报,即使所需要缴纳的个税为零,仍需要缴纳罚款。
与2017年的个人免税额为8820欧元比较,2018年个人的免税额提高至9000欧元。从工资单上可以明显的看到,在工资总额(Bruttolohn)保持不变的情况下,2018年1月份的净工资,也就是拿到手的实际工资(Nettolohn)可能要略高于2017年12月份拿到的实际工资(Nettolohn)。
从2018年1月1日起,金额小的物品(geringwertige Wirtschaftsgüter)的立即折旧作为支出(Sofortabschreibung)的界限从410欧提高到800欧。也就是说,按照之前的规定,金额较小的物品被定义为总价格不超过410欧元的物品。只要企业购置了这样的物品,那么该商品的价格可以立即作为当年的支出,而不需要按照使用年限折旧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