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的德国税法改革其中一点就是保护家族企业的财产,使得家族企业(Familienunternehmen)在继承交给下一代时能够继续经营下去,而不会破产或被变卖。但是这样的改革有点矫枉过正,导致德国遗产税法Erbschaftsteuergesetz存在一个漏洞,就是对公司财产的优惠。特别是如果将现金作为企业财产,那么就可以享受85%甚至100%免交遗产税。
根据德国遗产税法第13a,和第13b条(§§ 13a, 13b Erbschaftsteuergesetz),如果满足下列条件,85%的企业财产免征遗产税:
1. 5年内的年工资总额不少于接手时工资额的400%(德国遗产税法第13a第1款 § 13a Abs.1 ErbStG)。
2. 接收后5年内企业不得变卖或者停止运营。
3. 企业财产中的企业管理财产(Verwaltungsvermögen)不超过50%。如果企业财产中的企业管理财产(Verwaltungsvermögen)超过50%,有15万欧元的免税额。
企业管理财产是指不直接参与到企业运营的财产,主要是土地的所有权以及其他权利,股票,有价证劵等等。现金并没有作为企业管理财产,成为了法律上的漏洞,这样一来纳税人投入任意数量的现金都是免税的。
满足下列条件,根据德国遗产税法第13a第8款 § 13a Abs.8 ErbStG,, 100%的企业财产免征遗产税:
1. 5年内的年工资总额不少于接手时工资额的700%(德国遗产税法第13a第1款 § 13a Abs.1 ErbStG)。
2. 接收后7年内企业不得变卖或者停止运营。
3. 企业财产中的企业管理财产(Verwaltungsvermögen)不超过10%。
根据2013年6月26日的法律修正案(Amtshilferichtlinie-Umsetzungsgesetzes vom 26. 6. 2013, BGBl. I 2013 S. 1809),对德国遗产税法第13a, 13b,37条进行了修改。法律的修改从2013年6月6日起生效。
根据新的规定,投入到企业财产中的现金,在减去企业的负债以后,如果超过企业财产总额的20%,那么超过的部分被视为企业管理财产(Verwaltungsvermögen)。比如企业财产是100万欧元,其中现金是80万,没有负债。现金超过了100万的20%,超过的部分为60万,是企业管理财产(Verwaltungsvermögen)。企业管理财产(Verwaltungsvermögen)超过了企业财产的50%,因此不能享受免税优惠。另外企业管理财产(Verwaltungsvermögen)有15万的免税额,因此60万中应纳税的为45万。通过这种方式限制了将现金投入到企业财产里从而规避遗产税的一种避税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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