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联邦财政法院(BFH)的判决,Urteil vom 28.2.2013, VI R 6/12
联邦财政法院认可了飞行员培训的费用作为支出申报个人所得税,并且特别指出培训时间的长短对报税没有影响。
纳税人于1992年5月到9月接受了空乘培训,之后从事该工作。2006年纳税人接受了飞行员培训,并将培训费用18.874,00 欧元作为支出申报个人所得税。税务局认为该费用不是支出(Werbungskosten),而是特别支出(Sonderausgaben),只能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10条第1款第7号(§ 10 Abs. 1 Nr. 7 EStG)最多只能申报4.000,00 欧元。
和职业相关的教育和培训在税法上一直以来比较有争议,税务局总会质疑教育的目的是什么,是职业需求,还是个人喜好。主要的法条是:
个人所得税法第9条第6款:
如果纳税人不存在于雇佣关系当中,第一次职业培训或第一次高等教育的费用不能作为支出。
个人所得税法第10条第7号:
自身职业教育的费用可作为特别支出,每年的上限为6.000,00 欧元。
个人所得税法第12条第5号:
除了...... 个人所得税法第10条第7号......有特别规定外,如果纳税人不存在于雇佣关系当中,那么第一次职业培训或第一次高等教育的费用不能作为支出
各种可能性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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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Werbungskosten) bzw. 企业支出(Betriebsausgaben) |
特别支出(Sonderausgaben, § 10 Abs. 1 Nr. 7 EStG) |
§ 12 Nr. 5 EStG 禁止作为支出(Abzugsverbot) |
第一次职业培训或高等教育,有雇佣关系(Erstmalige Berufsausbildung und ein Erststudium im Rahmen eines Dienstverhältnisses) |
(+) 全额 (in voller Höh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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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次职业培训或高等教育,无雇佣关系 (Erstmalige Berufsausbildung und ein Erststudium ohne Dienstverhältnisses) |
(-) |
(+)Bis 2011: 上限4.000,00 欧(bis 4.000,00 €) Ab 2012: 上限6.000,00 欧(bis 6.000,00 €) |
(+) |
第二次高等教育或职业培训(Zweitausbildung/-studium) |
(+)全额 (in voller Höhe)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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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教育/再培训/进修(Weiterbildung / Umschulung / Fortbildung) |
(+)全额 (in voller Höhe)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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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工作无关的教育/培训,个人兴趣爱好(Liebhabere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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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在本案中,首先考虑飞行员培训的费用是否作为支出(Werbungskosten),其次是否作为特别支出(Sonderausgaben)。职业培训是指通过接受教育取得从事某项工作的能力。然后再来看,该职业培训是第一次,还是第二次。两者区别在上表中很明显,第一次职业培训的费用只有在雇佣关系存在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支出全额报税;第二次职业培训的费用不取决于雇佣关系。这里的雇佣关系不是指学生工之类的工作,而是在指纳税人与雇主协商上大学或接受职业教育,比如Duales Studium。一般情况下,高中毕业后上大学或者接受职业教育是没有雇佣关系的。
1992年5月到9月的空乘培训被看做是第一次职业教育,尽管时间很短,只有6个月,时间长短不是决定性的。决定性的是:纳税人是否通过该教育学会了工作技能,是否能胜任工作岗位。在职业培训中,学习了紧急情况下的安全救助,送水,送餐服务等等,因此是第一次职业教育。
2006年的飞行员培训是第二次培训,所以可以全额作为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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